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科技创新模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更加复杂、艰巨和不确定。实践证明,形式多样的新型研发机构能更好地带动创新要素跨区域跨行业组合,有利于形成体现战略性、融合性、适应性和创新性的科研组织方式和创新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6月9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传统意义上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边界日趋模糊,科技创新链条更加灵巧,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产业更新换代不断加快”,“科技创新活动不断突破地域、组织、技术的界限,演化为创新体系的竞争”。传统模式下,大学和科研院所主要从事基础前沿研究,企业主要从事技术产品开发,产学研合作受到利益关系和体制机制掣肘。新模式下,各类创新主体以新型研发机构为载体,能更好地跨界联接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形成协同创新的新格局。
早在1996年12月,深圳市政府和清华大学共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此后,广东省陆续建立起了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等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与工信部、科技部和教育部三部委及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签署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形成了“三部两院一省”共同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新局面。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成立20多年来,已累计投入6亿多元,成立了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26个实验室;累计孵化高科技企业1508家,培养上市公司20家;在珠三角地区成立了一批创新中心及孵化基地;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用投贷联动创新方式实现企业价值增值;先后创立北美、英国、俄罗斯、德国和以色列五个海外实体创新中心。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由中科院、深圳市和香港中文大学三方共建,经费逐年增长,80%以上为竞争性经费,已建立19个省级创新载体,42个市级创新载体,与知名企业签订委托开发及成果转化合同逾500个,合作开展产学研项目申报超过700项,累计孵化企业513家,持股162家,市值过亿达26家。
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的创新发展实践证明,新型研发机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实行市场化运作,能更好地带动人才、知识、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跨区域跨行业组合,更有效地贯通基础应用研究、技术产品开发、工程化和产业化,比传统产学研合作更高效。
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为了寻找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创新领先优势,积极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未来科学平台、创新公共空间等新型研发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2008年,欧盟成立欧洲创新与技术研究院(EIIT),旨在促进欧盟工商界、科研和高等教育的伙伴关系与密切合作,并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截止2015年,EIIT已诞生41个创业构想、孵化了205家初创企业、完成了558项成果转移转化、产生280个新产品/新服务和培养1028位创新创业人才。2012年,英国政府为更好地面对全球性机遇并为未来创造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建设了技术与创新中心(Catapults),并承诺进行长期投入;目前已建成细胞与基因治疗、半导体化合物应用、电子数码、能源系统、未来城市、高值制造、药物开发、近海可再生能源、精准医学、卫星应用和交通系统等11个中心;各中心以解决当前或未来面临的挑战为导向,而不是以开发技术为导向,具体聚焦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域,汇集该领域内最优秀的人才,共同创新并开发出未来能够形成新产业的新产品或新服务。截止2015年,美国政府建成和筹建了9家“制造业创新研究中心”,希望通过整合政府、学术界和企业界的资源,构建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2016年9月,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宣布将建立环境经济学、合成生物学、地球深部成像、数据大视野、生物系统探测、数据材料能动集成六大未来科学平台,旨在增加纯公益研究领域的突破性和挑战性科学的资助,吸引青年研究人员和优秀专家参与未来科学合作,保证科学研究在快速变化的世界形势下能够满足工业、社会和环境等方面源源不断的新技术需求,重塑新兴产业,增加新就业机会,创造更美好未来。
中国也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2015年中办国办发布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研发和服务网络”。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积极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对民办科研院所等新型研发组织,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院所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制定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探索非营利性运行模式”。广东、福建和重庆出台了专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文件。如广东省科技厅等十部门于2015年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将新型研发机构定义为“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至今已认定170家。江苏、陕西、山东、安徽、天津、上海和北京等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
虽然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政策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但对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企业等不同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而言,落地实施面临一些法律政策风险。新《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规定了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类机构形态,不同的机构形态具备不同的法定权利义务。
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新形势下,政府需要构建稳定权威、综合配套、精细协调的科技创新法治保障体系,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法人性质、功能定位、权利义务进行细化,鼓励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核心队伍稳定、人才流动顺畅、科教融合优质、成果转化高效及分配机制合理的现代治理体系,保障创新主体自主发展空间。政府可以通过公私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工具,引导和带动地方、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各类投资机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在全球布局研发机构,加快形成国际化协同创新网络。进一步加大研发和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力度,使新型研发机构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新型创新生态系统,突破制约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4月12日 第 11 版),作者授权刊载完整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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